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但既然来到了这个世上,坦荡一回又有何妨。不惹事,意味着安分守己,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不多加干涉或者是参与到他人的琐碎事务当中,但这并不代表自己就可以任人欺负,敢于为自己发声,并不畏强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此才能在这一趟旅途中,潇洒闯荡。
但自己不怕事不惹事,并不代表他人就会谨言慎行,同样也有人存在“明知山有虎,却偏向虎山行”的执拗心理,好比发生在年5月的一次恶狗伤人反被打死的事件,因儿子先后被恶狗咬伤2次,男子一气之下直接将恶狗打死。
恶狗主人对此有了意见,自己的狗狗买来的时候价值元,养了几年的时间,均分到每天的花销都要近20元,心有不甘的主人随即便向男子索赔2万。这起纠纷的结果一直没有公示,但此次事件却在当时热极一时,并引起了众人反思,如果是自己碰到了这种情况,出于自卫打伤他人自养动物需要赔偿吗?
事情经过
小李虽然是个年轻健硕的大小伙,但一直以来都有一个毛病:十分怕狗。虽然这一切不过是因为年幼时被恶狗追赶过,但至此留下阴影,见到狗都会不由自主地产生心理恐惧。
然而,有时就是怕什么来什么。一天下午,放假在家的小李出于无聊,便独自一人去小区下面散散心。就在他放空神智散步的时候,突然一个大狗从草丛里跳了出来,对其大叫之后,咬住其衣角不放。
这让小李心中的恐惧在瞬间上升到极点,为了摆脱这只大狗,小李疯狂地甩脚,这一行为也就引得狗的情绪也愈加的暴躁,狗吠声也逐渐凶狠。眼看着大狗死咬着不放,被吓得腿软的小李坐在地上,正好摸到了一根木棍,彼时的小李想也没想,出于求生欲望的本能,不顾一切的奋力拿着木棍朝着大狗猛扑。
待到狗的主人赶到现场并制止小李之后,小李这才逐渐冷静。
事后经过兽医的诊断,大狗身上多处骨折,且左后腿造成了永久性损伤。狗的主人王某通过监控也知道事先狗惹是生非的,但自己看着自己养了这么久的狗变成了如今这般奄奄一息的模样,多少也会带点情绪在身上,尤其是看到小李不过是裤脚破了几个洞以及身上部分擦伤而已,打了针破伤风就无任何大碍,越想越不甘心的他,当下要求让小李进行赔偿。
小李自己也感到无辜,自己好好地在路上走,明明就是大狗扑上来的,自己出于自卫这才出此下策,凭什么要由自己承担。
于是,小李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王某则以防卫过当为由进行争辩,双方相持不下闹上了法庭。小李属于自卫,这一点不可否认,但像他这种出于自卫打伤他人自养动物的情况,需要赔偿吗?
以案释法
所谓的正当防卫,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就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小李在遭受到大狗的突然袭击做出的应激反应,再加上本身对狗极为恐惧,所以所以出于本能,该行为其实也可算作是正当防卫。不过王某所说的防卫过当,并不属于本次情形,毕竟小李在听到王某的呵止且在大狗没有任何反抗之后,便停止了自己的自卫行为。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情发生的经过来看,如果不是大狗的突然袭击,小李也不会因为因为紧急避险而造成大狗的健康损害,毕竟从一个有理智思维的人来说,从小就怕狗的小李,并不存在无所事事去故意招惹大狗的可能。如此一来,小李所做出的紧急避险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自然是在大狗的这一方。
显然,身为动物,大狗自然是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基于这一点,法律中同样也有相应的规定,自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正当防卫,还是侵权责任方面来说,小李都无需对此次意外承担责任,反观之王某,不仅需要全权负责自养大狗的医疗费,倘若小李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深究的话,可能还需要对小李进行赔偿。
所以,基于以上规定,小李无需对王某进行任何赔偿。而这也就验证了一点:出于自卫打伤他人自养动物的行为,一般来讲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结语
上述案例虽然是小李获胜,但这也并不代表就可以借此钻法律的空子,恶意引起他人宠物愤怒,随后再对宠物进行殴打,造成重伤乃至死亡。公道自在人心,法律在维系社会和谐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自然容不得一点沙子。
倘若经过调查,存在这种故意行为的话,性质同本案中的小李则完全不一样,情节严重的话,甚至还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即法律中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所以,我们在享受法律带来的保护不怕事的同时,也要时刻谨记遵纪守法,毕竟不怕事的前提,就是自己不要惹是生非,否则一旦打破了这个平衡,必定会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