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的多元化,不少萌宠店铺如羊驼咖啡店,萌兔、萌鸭甜品店等受到广大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但在满足大家亲近动物的同时,萌宠店铺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
近日,来自成都的成女士因到店消费获得与小浣熊亲密接触的机会,却被抓咬伤。而当她想要商家承担责任时,被店员以一份《知情同意书》拒绝。
事发前,成女士与小浣熊合影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场馆方向成女士道歉,并表示将承担成女士接种破伤风以及狂犬疫苗的相关费用。
意外:
到店消费获得与萌宠亲密接触的机会
却被“突袭”的小浣熊抓咬伤
12月13日下午,成女士陪朋友一起来到位于成都的拾野kumo餐厅消费,在得知消费满一定金额即可与店内的小浣熊亲密接触,成女士以及另外两名朋友便开始抱着小浣熊拍照。
咬人的小浣熊
成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当时店内放出了两只用来互动的小浣熊,当她在与一只比较温顺的小浣熊合影时,另一只较“野”的小浣熊突然跑过来爬到她的大腿上咬了两口。
成女士被小浣熊抓伤
成女士说,当时看着小浣熊长长的指甲,她很慌张,但又不敢乱动,在多次向店员求助后,店员才把小浣熊带走。成女士当天穿的丝袜,当时她就感觉左腿火辣辣的疼,朋友陪她到厕所检查后才发现,小浣熊在她的大小腿上都留下抓痕,其中一处还被咬破了皮。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从成女士发来的受伤图片中也得到确认。
店员:
顾客入馆前签了《知情同意书》
场馆不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被动物抓伤,原本应该及时去打狂犬疫苗,但成女士说,事发后,店员只是对她的伤口进行简单的酒精消*处理,便没了下文。在成女士询问店员是否需要打狂犬疫苗时,店员表示“不用打”,称馆内所有的动物均注射过狂犬疫苗,且每年定期强化注射,没有任何传染狂犬病的可能,“这只小浣熊上个月才打了针”;若顾客觉得不放心,可自行接种,但场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表示以上内容在成女士入馆前所签的《知情同意书》中也有明确告知。
《知情同意书》
最后为了安全起见,成女士自行去接种了狂犬疫苗以及破伤风。
红星新闻记者也从成女士入馆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看到,里面提到场馆内所有动物均为人工饲养,且均已注射狂犬疫苗及内外驱虫,同时每年定期强化注射狂犬疫苗,无任何传染狂犬病的可能。其次,场馆内也无法杜绝可能发生的抓咬伤,对此,店家提供伤口消*及创口贴和碘伏,“由于本店动物无任何传染狂犬病的可能,本店将不会承担任何客人因为个人原因去打狂犬疫苗的费用以及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同时,顾客也不会向场馆方要求任何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在《同意书》的最后还写道:恐后无凭,特与拾野kumo餐厅签立此项目知情同意书,且此约定具有法律效用。
场馆方:
表示歉意并承担接种费用
后续会加强管理、修改条款
12月15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拾野kumo餐厅所属的拾野自然博物馆。对于成女士的遭遇,馆长吴*表示并不知情,将向工作人员核实后再进行答复。当天中午,吴*向红星新闻表示,当天,工作人员以为成女士只是简单的抓伤,但今天和成女士沟通核实后才知其被小浣熊咬伤。对此,他也代表博物馆向成女士表示歉意,同时也与成女士达成了良好的沟通,并表示场馆方将承担成女士此次接种破伤风以及狂犬疫苗的费用。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也从成女士处得到确认,其表示认可。
拾野自然博物馆
吴*表示,场馆后续也会加强管理,在顾客与动物互动时,也会对动物进行选择。同时,现场也会增派人手进行观察,一旦发现动物有异常情况,主动进行制止。
对于顾客在进入前所签的免责《知情同意书》,吴*表示,这更多的是一个告知,“就是说如果你要体验这个项目,要把里面的风险以及双方的权责进行告知,如果你愿意玩,肯定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他们也立即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就算有《知情同意书》,一旦出现这种意外情况,我们也要主动地去解决问题,而不是推卸责任”。另外,他们也将对《知情同意书》的条款进行调整。
疑问:
动物接种狂犬疫苗后咬人
人是否需要接种狂犬疫苗?
据了解,狂犬病又名恐水症,是由狂犬病*引起的一种侵犯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人兽共患传染病。病*通常由病兽通过唾液以咬伤的方式传给人,一旦狂犬病发作,病死率近乎%。
那么,真如商家的《知情同意书》中所说,馆内动物接种了狂犬疫苗再咬人,即没有任何传染狂犬病的可能性了吗?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成都市犬伤门诊的相关医护人员,其中一位接种人员表示,人被动物咬伤后破皮,就算动物曾接种过狂犬疫苗,人依旧要保证在24小时之内接种,“因为无法保证接种过的动物体内是否产生了抗体”。
其次,动物接种狂犬疫苗,只能保证动物免于得狂犬病,但人并没有抗体,若动物的嘴巴或毛发上有狂犬病*,人也可能被感染,“所以破了皮都建议要接种”。
对于未破皮、未出血,擦上酒精都没有刺痛感的情况,也要按照规范用肥皂水和清水交替冲洗15分钟,再涂上碘伏,“但如果你无法确认是否破皮,为了保险起见,都建议接种”。
律师:
以《知情同意书》作为免责的依据
属于无效条款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规定,场馆方以《知情同意书》作为免责的依据,极可能会造成顾客身体伤害,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况且,《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是基于场馆方所称“本店动物无任何传染狂犬病的可能”,该传染可能性是场馆方不能确认和保证的,因此在该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免责条款也就不能成立。
同时,《知情同意书》是场馆方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知情同意书》免除场馆方责任、排除顾客权利,也是无效的。
此外,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也表示场馆的告知书不能作为免责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之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场馆的《知情同意书》中“不会向场馆方要求任何接种费用”属于场馆单方做出的排除消费者权益、免除其责任的声明,应属无效。
陈律师建议,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可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根据事情发生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因果关系等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从而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章玲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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