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破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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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9 2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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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1日,原告母亲吴寒果带原告郭XX到被告洩湖卫生院要求接种手足口疫苗,被告经电脑查询发现原告十月龄的乙肝、百白破疫苗还未接种,遂向原告之母推荐优先接种上述两种疫苗,原告之母吴寒果在被告提供的《西安市预防乙型病*性肝炎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年版)》和《西安市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相关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年版)》上签字后,被告为原告接种了乙肝、百白破疫苗。上述同意书均未勾选接种疫苗的具体种类,在本次接种前,被告未向原告监护人询问原告是否已经接种过上述两种疫苗,亦未查看原告监护人向其出示的《陕西省预防接种证》。

接种完成后,被告工作人员在给原告的接种证上登记、打印接种信息时,才发现原告已经接种过上述两种疫苗,遂建议原告监医院检查。年8月11日、8月12日、8月1日、8月15日,原告医院急诊检查出发热症状等。原告因此支付治疗检查医疗费.96元、医院交通费79.57元、住宿费元。事发后,被告已将其于年8月11日给原告接种乙肝、百白破疫苗的信息录入西安市儿童免疫规划系统。

另查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规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按“0-1-6个月”程序共接种剂次,其中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在1月龄时接种,第剂在6月龄时接种。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共接种5剂次,其中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DTaP。原告在本次接种之前,已分别于年10月8日、11月19日、年4月14日接种乙肝疫苗,年1月14日、2月22日、月29日接种百白破疫苗。原告就被告于年8月11日乙肝疫苗重复接种、百白破疫苗提前接种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害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本案被告在给原告进行疫苗接种前,未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原告的预防接种证进行查对,即给原告进行疫苗接种,导致原告乙肝疫苗重复接种、百白破疫苗第4剂提前接种,该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出现发热等不良反应,医院多次检查病情产生相关医疗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故,被告本次给原告重复接种乙肝疫苗、提前接种百白破疫苗第4剂的接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诊疗规范的规定,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被告的重复、提前接种行为,导致原告产生该过错行为可能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和潜在影响的合理怀疑,为排除这种可能存在造成的不利影响,原告多次往返医院检查病情而产生了相关医疗费等费用,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必要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6元、护理费51.5元、交通费79.57元、住宿费元,系其实际支出及必要的花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系幼儿,故对其误工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鉴于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就本次疫苗接种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害亦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原告该两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因目前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被告本次重复及提前接种行为是否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及其损害程度,故本案仅就原告已经发生的合理损失进行处理,今后,原告如果有证据证明因被告本次重复和提前接种疫苗行为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有权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被告已将年8月11日给原告接种的信息录入西安市儿童免疫规划系统,故对原告录入接种系统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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