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宠物犬伤人事件频发。只要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宠物犬伤人的关键字,就会显示出大量有关宠物犬伤人事件的案例。在山西运城市,一名8岁的小女孩被藏赘撕咬,幸亏被一名路过村民及时发现,不顾生命危险把小女孩从死亡边缘救了回来;在辽宁辽阳市,一只体重近斤的藏赘把一位90岁老太的胳膊咬穿;在北京市,一只藏赘袭击一位六旬老人,万幸的是这位老人没有生命危险;有幸运就有不幸,在贵州遵义市,一名老人在山上锻炼时被附近两只大型杜高犬撕咬,不幸身亡。烈性犬伤人事件的频频发生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比如受害者和宠物犬主人因为损害赔偿的矛盾、宠物犬主人和执法者因为行为监管的矛盾。面对日益增多的养犬行为,居民对饲养宠物犬的现象多了一份不安,少了一份信任。
在日常生活中,宠物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事件只是个例,大部分宠物犬伤人事件的处理结果都是以宠物犬主人和受害者协商赔偿而告终。在法律的角度,这种受害者和宠物犬主人协商处理的方法确实保障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受害者损失的得到了补偿,且宠物犬主人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制定法律的初衷。在社会的长远发展角度,宠物犬主人与受害者协商解决问题的做法只是解决利益赔偿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避免伤害的问题,以后也不能有效防范此类伤害事件的发生,治标不治本。在道德无法约束的层面,就需要法律来发挥约束及惩戒作用。
宠物犬伤人,确实有犬类的劣根性的原因。但是,不能把责任推到宠物犬身上,毕竞犬类只是无知的动物,行为举动都是靠着本能驱动。宠物犬伤人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宠物犬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据动物学家介绍,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很可能引发宠物犬的“兽性行为”,例如,宠物犬主人在平常的饲养管理中不注重对宠物犬过激行为的约束,甚至纵容宠物犬的一些过激行为,这就埋下了宠物犬伤人的隐患。*府作为饲养宠物犬的监管者和执法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多数城市都有犬类饲养管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规定对饲养者没有产生较强的约束力。例如,很多地方的犬类管理规定只局限于注册登记,对具体的饲养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宠物犬所有者认为只要对宠物犬注册登记就可以万事大吉,对登记在册的宠物犬在生活中的行为不加以科学管理和约束。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生活中还有很多没有登记在册的宠物犬,都为宠物犬伤人行为埋下隐患。为了防范烈性犬伤人事件的发生,也为了维护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我国对宠物犬规制不但要求宠物犬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宠物犬的伤人行为承担责任,还应该追究管理者的不作为责任。
第二,宠物犬传播疾病。常见的犬类传染病有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沙门氏菌病、炭疽、破伤风等疾病。在我因,狂犬病一直是让人谈虎色变的人畜共患病,我国有部分地区属于狂犬病高发区,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引起的,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人畜共患急性疾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入0IE名录疫病。狂犬病具有流行性广,死亡率高的特点,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当健康人感染狂犬病*后,若不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患者在2-6天内很可能发病死亡。狂犬病具有潜伏期,潜伏期为1-3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我国狂犬病患者潜伏期的最长记录是6年。狂犬病不但病死率高,而且发病过程恐怖。过了潜伏期的病人会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受到病*的侵害而会表现出发狂、暴躁、恐慌的状态。患者最终因为呼吸系统和心脏会受到严重损害而死亡。这种惨烈的情景让病人家属和旁观者触目惊心,同时也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当宿主感染狂犬病*后,不管是受感染的动物还是人类都会表现出攻击他人的行为,从而进一步传播疫情,狂犬病的传播还会造成当地群众情绪波动甚至恐慌的局面。除了传播疾病造成的不良影响外,宠物犬伤人后还会引发邻里矛盾,影响社会和谐,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健康人受到犬、猫等动物的攻击后会产生恐慌、恐惧心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负担。
第三,宠物犬福利得不到保障。所谓动物福利,即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动物的生存状况即动物辅助状况。科学证明,动物福利的要求应满足其健康、舒适、营养充足、能够自由表达天性并且不受痛苦和压力威胁的状态。更高程度的动物福利还包括对动物及时的疾病免疫和兽医治疗、适宜的居住条件、科学规范的管理、合理的营养进食、人性化对待和人道屠宰。
近年来,生活中不断发生如全城屠狗、虐狗视频等恶性事件。在我国,不论*府监管部门还是公民都没有意识到保护动物福利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制定动物福利保障制度。我国在制定宠物犬规制的立法时几乎没有把保护宠物犬福利作为立法目的,客观上表明了我国对宠物犬福利理念的认同感低。我国的宠物犬规制的立法现状是,立法者只注重对宠物犬伤害行为的惩罚和宠物犬数量的限制,不重视为宠物犬创造安逸生活环境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立法。对于立法者而言,应对当前宠物犬规制立法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反思,适当把立法重心转移到保障宠物犬的福利上,并体现在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